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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程序
1、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:
(1)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407号
(2)《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》
2、办理的部门:市粮食局行业管理科(工业科)。
3、办理对象:从事粮食收购、储存、运输、加工、销售等从事与粮食有关的经营业主。
4、办理条件
依据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第八条和《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: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;
(二)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;
(三)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。
具体条件依据《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》实施操作。
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,必须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。
(1)根据《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: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①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;
②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,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;
③具有与其收购品种、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;
④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;
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2)根据《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。
①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;
②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,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;
③具有与其收购品种、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、计量器具;
④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5、办理程序
尚未登记但设立时应到市工商局登记的新设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、个体工商户和已在市工商局登记的粮食经营者,可向市粮食局调控科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,实施程序为:申请—受理—审查—决定—发证。(流程图表说明进行)
6、办理期限
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,对符合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,其它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。
7、收费标准:
不收取费用,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8、监察部门和监督电话:市粮食局监察室,电话8269062
发布时间:2007年9月13日16:15
信息类别:政务公开
信息来源:抚州市粮食局
发 布 人:抚州市粮食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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